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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9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磊,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林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新南路**号。身份证430981198109136037被执行人徐燕,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大村村*组***号。身份证430981198309196042林磊与徐燕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年5月29日作出的(2009)沅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817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燕的存款16500元。申请执行人对尚未执行到位的1670元表示同意暂时放弃,现该执行款已经交付完毕(由林磊的父亲林申群领取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磊与徐燕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294号]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小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