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日方与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方,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日方,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住所地涟源市龙塘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李交祥,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张日方与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涟劳仲案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日方伤残赔偿及鉴定费126221元;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93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乡新兴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涟劳仲案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被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涟民三初字第36号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涟劳仲案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 良审判员 吴 新 生审判员 李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咏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