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某诉肖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孙某,被告肖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消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孙 万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