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莉与林青燕、刘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林青燕,刘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33-1号原告黄莉,女。被告林青燕,女。被告刘豪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与被告林青燕、刘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豪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21万元。并提供黄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黄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豪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21万元。二、查封原告黄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