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雁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支付归中国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书款1608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17元,执行费2365元。执行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自1995年就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居住,故随补充材料通知书将案件退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某某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