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范世华与张本华、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华,张本华,方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7号原告:范世华,男。被告:张本华,男。被告:方淑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华与被告张本华、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世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本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本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