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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川与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887号申请人李川,男,彝族。被执行人李雷,男,彝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48万元,执行费3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已调卷。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等待申诉结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 邓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李 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