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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57号原告蒋某。被告人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