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志国与余丙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国,余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456-1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国,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余丙荣,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余志国与余丙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丙荣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