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张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张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张伟龙,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张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伟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伟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张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均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于2015年5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伟龙拘留教育15日,但被执行人张伟龙仍未履行。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