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王振、龙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国,王振,龙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刘治国,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王振,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龙小花,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振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国与被告王振、龙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 熊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