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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邵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邵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5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负责人刘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安均,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该支行员工。被告邵激,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被告邵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