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琪,郭爱军,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郭爱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背巷*号。法定代表人:李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琪,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爱军,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鹏,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琪、郭爱军、谢鹏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金中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年5月5日作出(2015)金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保护阶段,故依法中止对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机器设备经查证,均抵押至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名下,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其所收电费收益经(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国���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对此享有质押权,优先受偿。故被执行人永昌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对被执行人李琪、郭爱军、谢鹏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