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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福祥与刘来成、刘化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祥,刘来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423-2号原告金福祥。委托代理人顾惠明,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来成(曾用名刘晨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齐鲁南巷汉御花园A座04号。负责人胡家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福祥与被告刘来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福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来成、刘化强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了(2015)虎民初字第014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刘来成、刘化强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查封、扣押了刘化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Z78**小型轿车。其后,原告金福祥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解除对本案中已经扣押的车牌号为苏CZ78**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金福祥申请解除对上述车牌号为苏CZ78**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系其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化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Z78**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