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袁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袁冬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32号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2号片区交易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5294-8。法定代表人:周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袁冬梅,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