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翠英、徐香琴、徐广才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478号原告徐伏槽,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原告尹翠英,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徐香琴,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广才,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广金,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永琴,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嘉敏,女,200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燕,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徐昊昕,男,200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以上九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负责人徐伏斌,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伏槽等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伏槽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伏槽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伏槽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伏槽等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卜志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