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佳月与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佳月,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人民医院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25号原告:顾佳月,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五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丁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顾博,该院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五河县人民医院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佳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佳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