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倩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