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人:胡慧敏。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达公司)与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弗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弗兰公司签订电梯订货合同一份,约定奥立达公司向弗兰公司提供电梯一部,货款为12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奥立达公司负责安装电梯,安装款为10000元,于电梯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若违约,应支付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2014年8月9日,该部电梯经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交付弗兰公司使用。现弗兰公司尚欠安装款10000元未支付,故成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翁 夏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