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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景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耐,该公司经理。原告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欠我公司货款477990.60元,要求被告给付。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加工转炉烟道、水冷炉口、转炉炉底等设备以及卖给被告机械设备。总价款3326888.04元,已给付2848897.44元,尚欠477990.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制作合同、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制作费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圻鑫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费及货款477990.60元。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国审 判 员  冯光磊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