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全美与吴兆钱、吴现旭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美,吴兆钱,吴现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88-2号原告刘全美。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兆钱。被告吴现旭。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恒水,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现旭名下鲁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石慧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