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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方妹与金惠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章方妹。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娇。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方妹与被告金惠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方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被告金惠娇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方妹起诉称:农历2014年12月19日,被告收取原告购房订金10万元,约定将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的套式住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后原告催促交房时,被告一直推脱,实际上没有诚意卖房。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订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金惠娇答辩称:对房屋买卖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当时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要求支付余款并交房,但原告说没有钱,要求缓缓。因此并不是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返还订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收条一份为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时,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的农民套式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一套出售给原告。农历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章方妹屋款订金十万元整,房屋到3、4月交接,剩下的屋款到交屋时付清”。此后,双方因故未能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买卖的房屋属于农村住宅,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而原告并非联群村村民,因此,原、被告间的买卖协议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应当将其取得的购房款返还给原告。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本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惠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章方妹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章方妹的其他损失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章方妹负担160元,被告金惠娇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