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非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与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井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崔京洙。委托代理人金文浩,该局法规科副科长。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300平方米;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7603平方米基本农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76030元,对非法占用的813平方米一般农田,按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4065元,对非法占用的34602平方米其他土地(不符合规划),按3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103806元,对非法占用的1427平方米其他土地(符合规划),按1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1427元,共计18532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是龙井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龙井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于2015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作出龙国土资执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300平方米;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7603平方米基本农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76030元,对非法占用的813平方米一般农田,按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4065元,对非法占用的34602平方米其他土地(不符合规划),按3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103806元,对非法占用的1427平方米其他土地(符合规划),按1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1427元,共计185328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 兰审判员 崔龙杰审判员 李龙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