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45号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心平,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心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心平的银行存款93559元(本金90000元、诉讼费2309元、执行费125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