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