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董某诉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董某,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伊家店乡伊家店村.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被告于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伊家店乡伊家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应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