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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华娴与黄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娴,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娴,女,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执行人黄建伟,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娴与被执行人黄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营养费3万元、误工费2033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岐执字第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然审 判 员  林 啸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