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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米易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某某给付甘某某2015抚养费等共计32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32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张某某给付甘某某2015抚养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