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运计与王海印、任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计,王海印,任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周运计,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印,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海玲,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运计与被执行人王海印、任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海印、任海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周运计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运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64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