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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郭金凤恢复原状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村民委员会,郭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苑维军,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郭金凤,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郭金凤恢复原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030号。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0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