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乐平与黄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谭乐平,男,1969然后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跃中,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谭乐平与黄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乐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跃中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黄跃中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