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袁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已付)。审判员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叶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