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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淅武与刘涛、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淅武,刘涛,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金淅武。委托代理人:杨建伟,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调解,接收款项等特别授权。被告:刘涛。被告:王琴。原告金淅武诉被告刘涛、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金淅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诉讼风险较大及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淅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金淅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淅武撤回对被告刘涛、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收取部分由原告金淅武承担,剩余2975元退还原告金淅武。审判员  吕华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瑞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