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淅武与刘涛、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淅武,刘涛,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金淅武。委托代理人:杨建伟,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调解,接收款项等特别授权。被告:刘涛。被告:王琴。原告金淅武诉被告刘涛、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金淅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诉讼风险较大及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淅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金淅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淅武撤回对被告刘涛、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收取部分由原告金淅武承担,剩余2975元退还原告金淅武。审判员 吕华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瑞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