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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朱龙江与XX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龙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朱龙江,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朱龙江与被申请人XX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吉A25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朱旸旸所有的吉AXD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吉A25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朱龙江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