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朱龙江与XX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龙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朱龙江,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朱龙江与被申请人XX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吉A25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朱旸旸所有的吉AXD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吉A25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朱龙江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