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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兴、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兴,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0986862-5法定代表人杨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兴。被执行人刘君。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兴、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兴、刘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兴、刘君偿还借款本金109819.04元、利息8761.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刘兴、刘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9819.04元、利息876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