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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明与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52号2号楼2号。被执行人孙献法,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铁路西街三组。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被执行人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敖庄组。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明与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明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