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国玲与赵己富、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玲,赵己富,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李国玲。被告赵己富。被告付琴。原告李国玲与被告赵己富、被告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国玲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己富、被告付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玲撤回对被告赵己富、被告付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为400元,由原告李国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