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亚丽与王建国、薄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丽,王建国,薄小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张亚丽。被告王建国。被告薄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丽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建国、薄小丽名下位于保定市红星路四号院四号楼三单元103室房产。现原告张亚丽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国、薄小丽的起诉并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建国、薄小丽名下位于保定市红星路四号院四号楼三单元103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