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金红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红,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红,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事业法人:郭培峰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人代表:杨文轩张金红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泉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3)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红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3)0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金红社会养老保险费35318.19元,经济补偿金9300元,合计44618.19元,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连带责任。现被执行人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已将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3)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