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路与张文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路,张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姚路。被执行人张文青。申请执行人姚路与被执行人张文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张文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路工资16737元,姚路垫付案件受理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路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青自愿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