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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秀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秀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70号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国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建宁、钟双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冯秀超,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秀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冯秀超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5元,由原告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