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朱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汤某,局长。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某、朱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2)第0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朱某的银行存款57638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