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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重江与季敬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重江,季敬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金重江。被执行人季敬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重江与被执行人季敬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季敬禄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小区5幢3号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2013金义执民字第5237-1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