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骆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柯人,沈军,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傅锡炎。委托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卫丽。被告: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冠军。被告:骆冠军。被告:张婷。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冠军。被告: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柯人。被告:王柯人。被告:沈军。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柯人、沈军、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骆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