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祥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贾祥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标的物及全部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担保物及部分保全标的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对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扣押;二、解除本院(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对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