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湘渝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渝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湘渝,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务工。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洪伟,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湘渝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丽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湘渝、辩护人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8日下午5时,被告人陈湘渝到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工商银行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周某的银行卡在ATM机里没有取回,便将被害人周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48000元钱转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后被告人陈湘渝分三次将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8000元取走并挥霍。同时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湘渝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菜园坝派出所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湘渝涉案赃款人民币10700元、被告人陈湘渝、牟某身份证各一张、被告人陈湘渝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卡各一张。2015年7月28日,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周某被诈骗人民币10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湘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湘渝的供述、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户主信息、银行ATM机监控视频、视频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湘渝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湘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本案涉案赃款大部分未追回,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湘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湘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湘渝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7300元;三、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易青山人民陪审员 王 灼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殷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