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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佩玲与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佩玲,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佩玲。委托代理人曾绍荣,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泽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泽联。被告胡丽爱。原告何佩玲诉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蒋竞雄、人民陪审员何海清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本案开庭时,原告何佩玲的委托代理人曾绍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佩玲诉称,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约定了利息,被告胡丽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签订《借条》后,原告依约转账汇款120000元给被告欧阳泽联,但三被告超过借款期限后仍未清还借款,没有支付利息。被告欧阳泽联与被告胡丽爱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还。经多次催收,三被告至今没有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何佩玲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5年1月22日为48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何佩玲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和被告欧阳泽联及被告胡丽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各一份,证明在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10天,被告胡丽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条》签订后,原告依约转账汇款120000元给被告欧阳泽联,被告欧阳泽联与被告胡丽爱是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何佩玲提交的证据1、2,除不能证实被告欧阳泽联与被告胡丽爱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外,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何佩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内容,除被告欧阳泽联与被告胡丽爱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欧阳泽联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借款期间的利息按30%计算,全部本息于2014年11月21日一次性偿还。被告胡丽爱同意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1个月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协议达成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条》一份,被告欧阳泽联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签名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被告胡丽爱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借条》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欧阳泽联交付了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追收未果,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本案被告欧阳泽联、胡丽爱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澳民事案件。因本案中的借款行为及担保行为发生在佛山市顺德区,而本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涉外、涉港、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借条》,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条款中,除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借条》的效力,应视为借款的当事人,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欧阳泽联交付借款120000元的义务后,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应履行按期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胡丽爱自愿对被告欧阳泽联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被告胡丽爱应对被告欧阳泽联尚欠原告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履行连带清偿的义务。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120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责任,被告胡丽爱应对被告欧阳泽联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5年1月22日为4800元)的主张,因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欧阳泽联与被告胡丽爱是夫妻关系,被告胡丽爱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支持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胡丽爱对被告欧阳泽联尚欠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佩玲支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丽爱对被告欧阳泽联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三、驳回原告何佩玲的其他请求。本案受理费2796元(已由原告何佩玲垫付),由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胡丽爱负担。本案公告费750元,由被告欧阳泽联、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被告胡丽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佩玲、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盈服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欧阳泽联、胡丽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昌审 判 员  蒋竞雄人民陪审员  何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