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盛世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盛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