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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金朝、李婧、唐国芹与被执行人李树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朝,李婧,唐国芹,李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金朝,男,回族。申请执行人李婧,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回族,职业个体。申请执行人唐国芹,女,194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树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朝、李婧、唐国芹与被执行人李树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9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