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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学芳、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芳,赵淑萍,蒋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马学芳,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赵淑萍,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蒋秀和,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马学芳与被执行人赵淑萍、蒋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